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建筑和围护结构

3. 1. 1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满足本节性能要求;其中,本规范第3. 1. 2条、第3. 1. 4条、第3. 1. 6~3. 1. 10条、第3. 1. 12条应允许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

3. 1. 2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 1. 2的规定。

3. 1.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 1. 3的规定。

3. 1. 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 1. 4的规定;其中,每套住宅应允许一个房间在一个朝向上的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6。

3. 1. 5 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应符合表3. 1. 5的规定。

3. 1. 6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

3. 1. 7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3. 1. 8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 1. 8-1~表3. 1. 8-11的规定。











3. 1. 9 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 1. 9-1~表3. 1. 9-5的规定。





3. 1. 10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 1. 10-1~表3. 1. 10-6的规定。






3. 1. 11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 1. 11-1和表3. 1. 11-2的规定。


3. 1. 12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 1. 12-1~表3. 1. 12-9的规定。









3. 1. 1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 1. 14 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2 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

3. 1. 15 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的建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

3. 1. 16 居住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q1不应大于1.5m3,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3. 1. 17 居住建筑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 1. 18 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 1. 19 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3. 1. 20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