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规模布局
2.1.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协调城乡生态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的有效方式之一,是支撑城市高质量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性质定位、规模、目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健全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落实公园绿地总面积规模以及人均公园绿地等指标,并加强公园绿地的用地管控。在各类绿地上建设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实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手段。
2.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中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明确部署,要求“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城市绿地系统建设需要协同城市自然水系、水体,实现保护城乡生态环境、维护城乡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提供户外游憩服务和彰显城市景观风貌等作用。
为此,对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和建设提出三个方面的底线控制要求。一是尽可能依托现有自然条件,蓝绿统筹,保护现状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动植物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整合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二是合理布局组团隔离绿带,控制城市无序蔓延,更有效地支撑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设置城市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空气流通能力,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有利于城区内外空气循环和污染物扩散,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提升城区舒适度。三是构建公园体系。公园作为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为居民提供游憩和休闲服务,是城市居民利用率最高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公园的层级、类型、特色和品质,构建类型丰富、特色突出的公园体系,对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城市宜居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公园与绿道以及滨水开放空间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居民的出行和使用。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中“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8.0m2/人,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9.0m2/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园绿地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为了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的底线为8.0m2/人。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要求。为保障“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于80%”的指标,绿地系统规划要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科学布局,保障居民便捷可达公园绿地,避免大型公园绿地全部布局于城市外周,满足市民对生态产品的综合服务需求,提升公园绿地的整体服务水平。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按下式计算: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hm2)/居住用地总面积(hm2)*100% (1)
2.1.4 为有效指导城市建设,确保公园服务均衡合理,本规范对人均综合公园和人均社区公园指标进行分级控制。根据《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人均综合公园面积和人均社区公园面积均不低于3.0m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