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绿 道
9.0.1 绿道工程应保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湿地、海岸,严禁破坏沿线地形地貌;
2 应保护天然植被,保留、利用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
3 应避开生态敏感和生态脆弱区。
9.0.2 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2 沿河、滨水绿道应符合工程所在地防洪标准。
9.0.3 绿道应符合所通行用地主体功能,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0.4 绿道不应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平面相交。
9.0.5 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的绿道应设置防护护栏或安全防护绿带及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1.5m。
9.0.6 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应包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绿带宽度应大于1.0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宽度小于1.0m时,应设隔离墩或护栏安全隔离。
2 在无法设置硬质隔离的路段,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交通标线,禁止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 当通行车速为大于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应共板设置。
9.0.7 绿道连接线应保障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连接线不应直接借道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及快速路等道路;
2 绿道连接线应利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绿道标识设施、安全隔离设施等进行交通有效组织和功能衔接。
9.0.8 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避免大填大挖;绿道游径中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置宽度应符合表9.0.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