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道路绿化

8.0.1 道路绿化应与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道路交通组织、设施布局、景观风貌、环境保护等要求。

8.0.2 城市新建道路应合理配置绿地比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道道路绿地率应大于20%;
     2 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种植乔木分车带净宽度应大于1.5m。

8.0.3 道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8.0.4 道路行道树应选择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的树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不应影响车行与人行交通;
    2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根据树种壮年期冠幅确定。

8.0.5 道路绿化应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应协调处理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安防监控等设施的关系,并应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必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未经净化处理的车行道初期径流雨水不得直接排入道路绿带。

8.0.6 道路绿化树木应定期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