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动物园
6.0.1 动物园应通过饲养、展示、繁育和保护野生动物,为公众提供科普教育和休闲游览的功能。
6.0.2 动物园布局应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屠宰场等保持安全距离,并应至少设置两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出入口。
6.0.3 动物展示区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符合动物生活、游人观赏和饲养管理的安全要求;
2 应保证动物基本福利要求,丰容设施应按动物的生理特征和自然行为特点设置;
3 应提供适合动物正常生活的面积和环境。
6.0.4 动物园应设置动物展馆、动物保障和安全卫生隔障设施,面积大于20hm2的动物园应设置动物保障建筑和科普教育设施。
6.0.5 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6.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