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动物园

6.0.1 动物园应通过饲养、展示、繁育和保护野生动物,为公众提供科普教育和休闲游览的功能。

6.0.2 动物园布局应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屠宰场等保持安全距离,并应至少设置两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出入口。

6.0.3 动物展示区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符合动物生活、游人观赏和饲养管理的安全要求;
     2 应保证动物基本福利要求,丰容设施应按动物的生理特征和自然行为特点设置;
     3 应提供适合动物正常生活的面积和环境。

6.0.4 动物园应设置动物展馆、动物保障和安全卫生隔障设施,面积大于20hm2的动物园应设置动物保障建筑和科普教育设施。

6.0.5 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6.0.6 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应大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和的长度,最小隔离宽度应大于1.5m。

6.0.7 安全防护设施的整体稳定性、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的强度、连接构件的强度等必须满足展示动物的跳跃、奔跑、攀爬、飞翔、推拉、拍打、撞击能力产生的最大荷载作用的要求,隔障结构必须能够耐受4倍以上动物体重力量的冲击破坏。

6.0.8 对易发生疫情的动物展区、动物园的检疫场、隔离场和动物医院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6.0.9 限制动物活动范围的脉冲电子围栏系统、动物医院手术室、动物繁殖场、动物育幼育雏室以及笼舍内因动物季节性要求设置的供暖、空调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