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与游园

4.0.1 综合公园应具有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和儿童游戏等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分区。

4.0.2 综合公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
     2 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区域。

4.0.3 社区公园和游园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并应设置满足儿童和老人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

4.0.4 改建、扩建的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5hm2,新建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10hm2

4.0.5 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4.0.6 社区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hm2;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4.0.7 游园用地最小宽度应大于12m;游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4.0.8 综合公园的出入口和园路应分级设置,出入口应包括主、次出入口和专用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20hm2的综合公园除应设主、次出入口外还应设养护管理专用出入口;
     2 主园路应与主出入口相衔接,并形成环路。

4.0.9 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游憩活动的地势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

4.0.10 社区公园和游园的单个出入口宽度应大于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