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配套设施
3.5.1 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
1 近岸2.0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含)0.70m的人工驳岸;
2 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含)0.50m的驳岸;
3 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3.5.2 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2 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3.5.3 儿童活动场地以及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
3.5.4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质不得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5.5 用于植物灌溉的管线及设施应设置防止误饮和误接的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