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要求

2.2.1 公园应营造自然景观环境,并应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和设施;基址不应存在地质安全、土壤污染隐患。

2.2.2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保护基址内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

2.2.3 公园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陆地面积的65%,广场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35%。

2.2.4 公园内应设置与游人容量和游人量规模相适应的园路和活动场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郊野型公园应设置健身活动场地。

2.2.5 公园应设置休息座椅、垃圾箱、标识、园灯等游憩、服务和管理的基本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2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厕所、安防监控和遮阴避雨设施;
     2 面积10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停车场、管理用房;
     3 面积20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信息服务站;
     4 面积50hm2以上的公园应设置医疗救助设施、绿化垃圾处理设施;
     5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设置与功能相适应的应急避险设施,应急避险设施设置应避让文物保护建筑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2.2.6 历史名园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山形水系、植物和建筑等。

2.2.7 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建筑绿化应实现所属用地的生态改善、环境美化和方便使用的功能,应选择适合的植物种类和种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应满足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2 居住区绿化的集中绿地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活动场地;
     3 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应与道路绿化、相邻建筑景观环境和场地相衔接。

2.2.8 厕所的规模、数量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小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厕所厕位;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
     2 儿童游憩区或其附近应设儿童专用厕所或厕位;
     3 应根据游人的性别和年龄构成合理分配厕位比例。

2.2.9 城市电力、电信和给水排水等市政设施应满足公园设施建设的需要。

2.2.10 公园基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原地保留,保护范围不应低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m的区域。

2.2.11 公园、绿道应设置标识、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绿线标志、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应急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
     2 公园主园路、绿道道路交叉口应设置导向标识;
     3 公园主要景点、服务中心、厕所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应设置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和应急标志;
     4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线及安全监控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