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垃圾收集站

3.3.1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主体建筑,主体建筑应封闭。

3.3.2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的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3.3.3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3.3.4 生活垃圾收集站地面和1.5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3.3.5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烟火禁止和警告标志。

3.3.6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受料装置应与进料方式相匹配。

3.3.7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机械设备应与收集站作业工艺相匹配,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确定。

3.3.8 生活垃圾集装箱应不易变形并有防腐措施;集装箱的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