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4.4.1 规定了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设置条件。在地下水水位较低、降雨少的地区,地下水对防渗系统不造成危害时,可不设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4.4.2 规定了地下水监测井设置的原则及要求。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置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1)本底井,1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m~50m处。
     2)排水井,1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
     3)污染扩散井,2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30m~50m处。
     4)污染监视井,2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处。

4.4.3 规定了填埋场防洪水位的设计标准。

4.4.4 规定了填埋场防洪系统的主要设施。
     填埋场防洪系统要求根据填埋场的降雨量、汇水面积、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防洪设施,以有效地达到填埋场防洪目的。
     不同类型填埋场截洪坝的设置原则:
     1)平原型填埋场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四周设置截洪坝。
     2)山谷型填埋场依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库区上游和沿山坡设置截洪坝。
     3)坡地型填埋场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地表径流汇集处设置截洪坝。
     本条中的“集水池”是指在雨水汇集处设置的用于收集雨水的构筑物。
     本条中的“提升泵站”是指将库区雨水抽排至截洪沟或其他防洪系统构筑物的排水设施。
     本条中的“穿坝涵管”是指上游雨水不能直接导排时设置的位于库底并穿过下游坝的设施,穿坝涵管设计流速的规定要求不大于1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