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5.4.1 厌氧消化主工艺为湿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主工艺为干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25mm并应混合均匀。
5.4.2 厌氧消化工艺类型应根据垃圾的特性、当地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3 应对厌氧消化系统的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5.4.4 厌氧消化反应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还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2 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3 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4 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
5 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5.4.5 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应设置发电、提纯等沼气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6 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确定。
5.4.7 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应对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
5.4.8 好氧堆肥初级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3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5.4.9 好氧堆肥初级发酵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d。
5.4.10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好氧堆肥初级发酵,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5.4.11 好氧堆肥初级发酵的运行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
2 发酵产物卫生指标蜘虫卵死亡率不应低于95%,粪大肠菌值不应低于10-2,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5.4.12 好氧堆肥次级发酵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 露天次级发酵的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收集和导排措施。
5.4.13 好氧堆肥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
2 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80%。
5.4.14 制备生化腐殖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备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调整材料,控制碳氮比;
2 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3 发酵完成后,应将物料中大于5mm的杂物筛除。
5.4.15 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应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
5.4.16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
5.4.17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5.4.18 加热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焦化和生成有毒有害物质。
5.4.19 接触物料的设备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便于设备再次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