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厨余垃圾处理厂 5.1 一般规定
5.1.1 处理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及输送系统、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或制肥系统、周渣与污泥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收集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5.1.2 处理厂应对臭气进行收集,经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