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焚烧系统

3.3.1 垃圾焚烧系统应设置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3.3.2 焚烧线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8000h。

3.3.3 焚烧炉应保证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能达到850℃以上,烟气在850℃以上空间内的停留时间大于2s。

3.3.4 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燃烧器应使用轻质燃料(轻柴油或燃气),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总功率应满足无其他燃料燃烧的情况下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及以上。

3.3.5 应在焚烧炉最上(后)二次风喷入口与炉膛主控温度区出口之间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断面,两温度监测断面之间应满足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不小于2s,每个断面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点,实时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

3.3.6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应按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烧炉停炉时,炉膛应按规定的降温速率降温,在炉内垃圾燃烬之前,应通过助燃燃烧器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850℃以上。

3.3.7 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3.3.8 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9 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