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运行维护
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制定与生活垃圾特性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2.3.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2.3.3 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竖向交通路线应顺畅、避免重复。
2.3.4 特种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
2.3.5 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及时排除。
2.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不得裸露运转。机單安装应牢固、可靠。
2.3.7 工作人员进入垃圾储坑、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氨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调节池、生化池、厌氧反应器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人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
2 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3 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的检修人员时刻保持联系;
4 进出人员应办理工作票,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2.3.8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解酸化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h~5.0h;pH应为6.5~7.5;
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
2.3.9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除臭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长期堆放和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或场所,在启动风机收集臭气前,应测试臭气中的甲烷浓度,当甲烷浓度超过1.25%时,应先进行通风,并应使甲烷浓度降低至1.25%以下后,再启动风机;
2 除臭系统计划长时间停用时,应对设备及系统管路进行清洗,并对各种传感器、探头及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3 除臭设备检修前必须停止运行,并应先排除内部气体,通入空气,确认安全后再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且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的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 废弃的除臭塔填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