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要求
2.2.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在入口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计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传输与存储功能,并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鉴定;
2 关键设备或系统应设置备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3 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特点,配置适用、可靠、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4 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
5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6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7 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确保安全,并方便车辆的进出;
8 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2.2.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土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好周边的环境。
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污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5d的渗沥液处理量;
3 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设置分格;
4 调节池应设置清淤设施或设备。
2.2.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2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尾水排放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3 应根据渗沥液的进水水质、水量及排放要求等,选取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物化处理等主处理工艺;
4 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脱水等预处理,具体指标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要求;
5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
2.2.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臭气的车间、构筑物、设备等应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
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垃圾卸(受)料设施、卸料部位、贮槽(坑)、输送设备、分选设备、堆肥发酵仓(容器)、渗沥液调节池及敞开式渗沥液处理设施等部位(情况),应配置局部排风设施用于臭气收集和控制;
3 臭气收集管道应选择抗腐蚀的材料,拼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且不应设在管道底部;
4 臭气收集和控制用风机应设置备用,抽气风机应具有防腐性能;
5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臭气的风机,应具有防爆性能。
2.2.6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臭气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臭设备的臭气处理能力应根据收集系统的最大风量和最大臭气污染物浓度确定;
2 封闭式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选择以集中通风除臭为主,除臭剂喷洒为辅的总体除臭方案;
3 集中通风除臭应根据臭气强度及臭源分布情况选择除臭方法;
4 除臭剂不应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喷洒系统应有除臭剂流量调节功能;
5 除臭设施(设备)应具有较强的抗负荷冲击能力,且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6 除臭系统主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
2.2.7 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等构筑物应采取防渗、防腐等措施。
2.2.8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2.2.9 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2.2.10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并应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
2.2.11 应配备员工便利设施和设备维修设施,并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2.2.12 设施系统和子系统应确保在发生故障时的待机能力,还应考虑备用水和电力的供应。
2.2.13 应配置对相关工艺流程进行采样的采样口及平台等设施,采样点的设置应确保采样安全,且不影响正常生产。
2.2.14 应设置化验室或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对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性质、工艺技术参数、二次污染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