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选址距居民居住区、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自然保护区;
     5 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1.4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