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公共交通站(场、厂)
8.5.1 公共交通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的营运车辆总数确定,同时应考虑线路发展的需要。
8.5.2 应结合道路条件合理组织公共交通首末站车辆行驶流线,并制定交通控制方案。
8.5.3 位于建成区的公交场站应根据客流需求设置站内乘客上下车、候车及站牌等设施。
8.5.4 停靠站设置的运营线路数或最大停靠车辆数不应大于停靠站的车道通行能力。当主要集散站运营线路或最大停靠车辆数超标时,应分设车站。
8.5.5 应根据线路特征、运营要求、周边环境及车辆等条件确定停靠站站台形式、车站布局与位置;停靠站规模应根据客流规模确定,并应满足乘客上下车、候车及设置站牌、候车亭等设施需求;公交站台最小长度近端站和中途站不应小于停靠车辆车身总长度,远端站在此基础上应增加3m~5m。
8.5.6 停车场应能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和必要设施,并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8.5.7 停车场应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规模应根据停放电动公交车辆规模确定。
8.5.8 保养厂应能承担营运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
8.5.9 公共交通站(场、厂)的建筑及设备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