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管道和调压设施
5.1 输配管道
5.1.1 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是国际通行做法,同时,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避免了按设计压力分级对燃气输配系统所带来的更高要求,从而降低了建设和运行成本。
5.1.2 为保证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燃气干管沿主要道路布置,主要燃气管道连成环网。高、中压燃气干管应靠近大型用户,尽量靠近调压站,以缩短支管长度;城镇燃气管道沿道路敷设,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以减少施工难度和运行、维修的麻烦,并可节省投资;街道敷设燃气管道时,可以单侧布置,也可以双侧布置,双侧布置一般在街道很宽、横穿道路的支管很多、输送燃气量较大、单侧管道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低压燃气干管应在小区内部的道路下敷设,可使管道两侧供气,又可兼作庭院管道,节省投资。
5.1.3 液态燃气管道和高压A及高压A以上的气态燃气管道因其危险性较高,为避免发生事故后对周边区域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应远离人员密集及重要的区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于在上述地区敷设的液态燃气管道和高压A及高压A以上的气态燃气管道,应当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5.1.4 根据国内外燃气管网建设运行经验,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和铸铁管的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年~50年。为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
5.1.5 输配管道与附件的使用性能是通过其材质在管道工作过程中所应具备的性能反映出来的,包括力学、物理、化学性能,这也是管道选材的最主要依据。使用条件可通过分析管道的工作条件,包括输送介质、运行压力、环境温度和敷设方式等,以及管道的失效形式基础上提出来。
5. 1. 6、5 .1. 7 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燃气管道设施输送的介质为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地上地下各类建(构)筑物相邻相随。在实际运行中,第三方破坏已经成为燃气设施损坏和事故的首要原因,所以必须明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原则和最小范围。燃气管道压力和周边环境条件不同,带来的事故后果和影响也不同,保护和控制范围应综合考虑确定。
本条根据国内一些省市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等地方燃气管理条例或地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要求。最小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其他建设活动,极易引起燃气设施的损坏造成事故,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管。
现行的燃气工程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间距要求是燃气设施施工和运行维护所要求的空间,以周边环境和其他设施作为被保护对象。本条的保护主体是燃气设施。
5.1.8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距离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过近时,极易对燃气管线造成占压,引起管线的破坏。泄漏的燃气也容易进入建(构)筑物聚积,酿成重大事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这一类作业带来的震动、基础沉陷和机械碰撞等极易引起管道的接口松动甚至直接损坏,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这类物质对管道及防腐层有较大的腐蚀作用,且埋地管道腐蚀穿孔不易发现,极易引发着火爆炸事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质放置在同样是危险物燃气附近,对于双方都是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很大。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深根植物生长过程中的巨大力量会引起管道移位、变形、防腐层破坏,对管道破坏作用很大。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除了前五项活动以外的对管道安全运行有较大威胁或危害、影响较大的活动,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通过安全评价等方式来判断。
5.1.9 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活动,有时不可避免。这类活动使用的机具极易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不具备双方认可的保护方案就不具备施工许可的条件。
5.1.10 在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1.8条规定的建设活动,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燃气设施,避免安全事故。在控制范围外的作业,也要根据所从事活动的影响范围,评估是否会对燃气设施产生影响,当有影响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5.1.11 最小公称壁厚是考虑满足管道在搬运和挖沟过程中所需的刚度和强度要求,表中规定的最小壁厚是参考钢管标准和有关国内外标准确定的,并且该厚度能满足在输送压力0.8MPa、强度系数不大于0.3时的计算厚度要求。
5.1.12 燃气管道室外明设主要指室外架空安装。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材料管道机械强度相对于钢管较低,室外明设采用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管材时,管道受碰撞易破损,导致漏气;另据研究,室外大气环境中紫外线会加速高分子材料老化,从而降低管道力学性能和耐压强度。因此,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燃气管道,室外明设时严禁采用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管材。在国外,一般也规定聚乙烯和其他高分子管道只作埋地管道使用。
5.1.13 地下燃气管道对周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影响,包括施工安装阶段由于管沟开挖、非开挖施工引起结构基础破坏或失稳的直接安全影响,以及燃气管道施工完成后运行期间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间接安全影响。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下面敷设,是为了避免燃气管道泄漏后,进入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等对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架空构筑物指立交桥、城市架空的轨道交通等。
5.1.14 对埋深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因埋设过浅使管道受到过大的集中轮压作用,造成设计浪费或出现超出管道负荷能力而损坏。按我国燃气管道的技术标准进行验算,条文中所规定的覆土深度,对于一般管径的铸铁管,其强度都是能适应的。目前国内外有关燃气管道埋设深度的规定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