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砌体强度

3.4.1 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a
     1 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m2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0.2m2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8。构件截面面积以m2计。
     2 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γa取值为0.9;对砌体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γa取值为0.8。
     3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γa为1.1。

3.4.2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fVE= ζN*fV         (3.4.2)

     式中:fVE一一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σ0与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fV的比值按表3.4.2采用。

3.4.3 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应根据受力或施工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33%,其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