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抗震与防护设计

6.1 抗震设计

6.1.1 钢结构一般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但结构休系不合理时,地震时也会产生严重破坏甚至倒塌。本条是确保钢结构体系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重要要求。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和高烈度地震区的建筑,采用隔震和减震技术,可以大大减小地震对结构的影响,提高结构抗震的安全性。甲类建筑和8度及以上设防烈度地区的乙类建筑,宜采用隔震与减震技术。

6.1.2 钢结构的塑性变形能力与钢材的伸长率直接相关;而钢材的强化水平(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的比值)对钢结构塑性变形的发展有重要影响,钢材的强化水平越高,钢结构塑性变形的发展区域越大,塑性变形的能力则越强;钢材的超强系数是指钢材屈服强度的实测值与名义值之比,钢材的超强系数越大,则钢材实际屈服强度越高。由于钢结构是按照钢材的名义屈服强度设计的,钢材的超强系数过大时,会影响钢结构在地震下塑性分布与发展,造成结构不能按照设计预定的形式发展塑性变形,从而达不到设计的抗震能力。

6.1.3 不同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的规定取值。

6.1.4 本条主要是为了保证在地震作用下构件充分利用塑性变形时,构件的连接不发生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