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的基本参数确定要求。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是衡量结构和结构构件可靠性的时间基准,必须明确规定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讨论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有意义。安全等级分三级,分别对应重要结构、一般结构和次要结构,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相协调。结构的重要性,主要是根据破坏后果和结构的使用频率进行判断。与欧洲标准《结构设计基础》EN1990、国际标准《结构设计基础一般要求》ISO 22111相协调。

2.0.2 本条规定了合理确定结构体系的要求。
    1 结构体系的选择不只是单一的结构合理性问题,同时受到建筑及工艺要求、经济性、结构材料和施工条件的制约,是一个综合的技术经济问题,应全面考虑确定;
     2 成熟结构体系是在长期工程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有利于保证设计质量。钢结构材料性能的优越性给结构设计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度,应该鼓励选用新型结构体系,但由于新型结构体系缺少实践检验,因此必须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必要时需结合试验研究加以验证。

2.0.3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的性能要求。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了结构设计中必须满足的三项主要要求,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4款涉及结构的抗火能力,火灾是直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发生火灾时,结构特性与一般使用条件下有很大差异。因此在结构设计时,除了应当满足本条第1.2.3款的三项基本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在突发火灾的情况下,结构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为现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施救创造条件,并避免因为结构失效导致火灾在更大范围的蔓延。
     第5款规定了结构体系应当具有完整性,避免因为局部构件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失效。在某些偶然事件发生时,通常会造成结构局部构件失效,但如果结构设计不当,则可能因为局部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破坏,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结构体系传力路径的合理性、完整性和稳固性是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当发生爆炸、撞击和其他威胁较大的偶然事件时,应进行专门的结构抗连续倒塌分析。

2.0.4 本条针对钢结构,规定了在钢结构全寿命周期中应该关注的重要技术措施,包括正常使用维护、构件及其防护涂层的维护与更换、灾后检测鉴定与加固改造等方面。涉及主要功能、性能要求的技术措施应当在设计阶段确定下来。

2.0.5 本条强调施工方法对钢结构工程的重要性,要求进行施工方法对主体结构影响的分析,对于大跨度钢结构、超高层钢结构、高耸钢结构、预应力结构等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尚应进行专项论证。

2.0.6 本条规定了建筑钢结构抗震设防要求。对工业厂房的抗震设计尤其重要。对于一般民用建筑而言,结构两个方向实现抗震性能均衡较为容易,但是对于工业厂房钢结构,尤其是排架结构、框排架结构而言,两个方向抗震性能差异往往较大,所以特别需要强调两个主轴方向抗震性能。对于非抗震工业厂房钢结构,一般会进行横向结构详细受力分析,纵向结构简化计算;对于有抗震性能要求的工业厂房钢结构,应特别注意纵向结构的抗震设计,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有条件时建议直接进行结构抗震三维整体分析。

2.0.7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防振动的要求。对工业厂房的设计尤其重要。一般而言,工业厂房钢结构相对混凝土结构的整体刚度偏小,容易出现结构振动问题。对于动力设备、精密仪器上楼的钢结构,在轨道交通、公路交通等环境振动作用下,或者周边及上楼动力设备振动荷载作用下,为确保动力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机床等加工设备能够保障加工精度、精密仪器能够保证正常使用以及仪器量测精度、人员舒适度满足相关要求,需要根据设备需求或者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对振动引起的位移、速度、加速度等不同动力响应的允许指标进行规定。对于振动较大的钢结构,尚应考虑疲劳验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