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防 腐

5.3.1 本条主要针对容易使木材产生腐朽的环境条件,提出了木材防腐要求。

5.3.2 本条规定了木构件机械加工与防腐防虫处理工序之间的协调要求。
     防腐木切割后的断面或锯路缺少了防腐剂保护,将失去防腐的效果。

5.3.3 本条依规定了木结构中金属连接紧固件的防腐要求。
     钢材和金属连接件等易于腐蚀,尤其是在潮湿、外露及有腐蚀性介质环境中,腐蚀更快。钢材和金属连接件的腐蚀将减小金属材料的有效面积、产生应力集中等,对钢构件及连接件的承载力及耐久性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对其防腐保护要求进行强制性规定。
     不同的防腐保护措施其防腐蚀年限不同,一般钢结构或连接件的防腐蚀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重要结构不宜低于15年,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及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对于厚度较小的钢材和处于恶劣条件的钢材,腐蚀的后果更严重或可能性更大,应加强防腐保护。与防腐、防火处理木材直接接触的连接件,应避免防护剂对连接件的腐蚀,也应加强防腐保护。当连接件采用镀锌处理时,木材的防火处理应采用有机型阻燃剂。

5.3.4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桥梁中关于木材防腐处理的有关要求。
     桥梁属于室外环境结构,虽目前一些外涂刷防护有一定的防护效果,但考虑桥梁的重要性高于普通建筑结构,此处仍然规定木材需要做防腐处理。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多道防护措施。
     减少木结构构件受降水或阳光辐射直接影响的方法可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对相关建筑进行保护措施;采用天然耐久性好的木材;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
     耐久性提高措施可选但不限于几种方式:将表面适当倾斜以限制木材表面水的产生;限制开口、开槽等水可能积聚或渗透处的数量;通过措施避免水分直接吸收;对于构件端部密封或顶部盖板;选择恰当的结构形式,以确保所有木材部分自然通风。增加木结构部分与地面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