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维护与拆除

7.1 维 护

7.1.1 本条规定了组合结构全寿命周期内的常规维护。组合结构应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结构类型、设计工作年限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 组合结构桥梁所处环境较建筑结构更为复杂恶劣,因此规定每年都应进行至少1次巡检。
     2 钢结构连接节点中高强度螺栓发生延迟断裂后,坠落伤人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公共场景情况下属于比较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7.1.2 在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继续使用(结构材料性能变化)、改变使用用途和使用环境(导致结构使用荷载变化等)、进行改造或扩建(如结构开洞等)、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如木材或复合材料发生材性变质和损伤、桥梁构件和连接的疲劳破坏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时(如改变或损坏钢与混凝土结合部、连接件以及桥梁支座、锚具等相关构造措施)、在重大自然灾害后结构及构件受损但仍需继续使用(如地震、台风、火灾、洪灾)等情况下,均会改变原设计条件,影响结构的使用安全和可靠性,应进行检测和鉴定。

7.1.3 对组合结构中钢结构来说,防腐是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技术措施,防火也是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重要技术措施。本条针对4种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其中第1款是基本要求;第2款除采取长效防锈措施,比如混凝土包覆等,在设计时应设定合理的容许腐蚀厚度值,对于寿命达不到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部件应是可更换的;第3款除应采取构造措施外,还应提供在使用期内对部件、节点、构造检修、维修和清理灰尘、杂物的通道;第4款,外包混凝土如开裂或容易渗透,则不能发挥保护内部钢构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