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组合构件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是对组合结构构件设计的基本要求。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类别、作用、环境要求等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保障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性能是结构设计的任务,也是进行构件验算结果判定的依据。

5.1.2 本条规定了各类设计状况下的组合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考虑的内容,对组合构件设计非常重要。

5.1.3 本条规定了组合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考虑的内容,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混凝土裂缝和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