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维护与拆除
7.1 维 护
7.1.1 组合结构的使用者应根据结构安全等级、结构类型、设计工作年限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组合结构桥梁,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安全性和耐久性巡检;
2 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螺栓安全状态专项检查。
7.1.2 组合结构在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测与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2 使用用途、环境、条件改变;
3 进行结构改造、改建或扩建;
4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变质、损伤、变形等影响安全和使用,出现危及使用安全的情况;
5 地震、台风、火灾、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结构及构件受损但仍需继续使用;
6 日常检查评估确定应进行检测鉴定。
7.1.3 组合结构中钢结构及钢构件应采取下列防腐、防火保护措施:
1 钢构件表面防腐涂层、防火涂层应有检查、养护、维修的技术措施;
2 受侵蚀介质作用的结构以及在工作年限内不能重新涂装的结构部位应采取封闭包覆的防护措施;
3 结构构造设计应减少积留湿气和灰尘的死角或凹槽;
4 外包混凝土时,应有防止混凝土开裂、渗透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