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复合材料组合构件
5.9.1 复合材料组合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验算,并应具有达到承载力极限状态的变形能力。
5.9.2 复合材料组合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受力状态进行纤维方向和铺层的设计;
2 复合型材有效受力截面中任一壁厚不应小于3mm;
3 复合材料圆管的径厚比不应大于200;
4 复合材料管和混凝土之间应采取抗滑移措施。
5.9.3 长期荷载作用下,复合材料组合构件中的等效应力与其材料强度标准值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纤维复合材料不应大于0.7;
2 芳纶复合材料不应大于0.3;
3 玻璃纤维复合材料不应大于0.3。
5.9.4 复合材料管受压组合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压应变不应大于0.002;
2 内部配置钢筋复合材料管混凝土组合构件的纵向钢筋应力应小于其屈服强度标椎值;
3 复合材料管-混凝土-钢管组合构件的内部钢管应力应小于其屈服强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