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钢-混凝土组合桥面系
5.8.1 木-钢组合构件的设计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与钢之间的界面连接应能承担由组合作用产生的内力;
2 应分别复核连接部位木材部分和钢材部分的承载力;
3 木构件有效截面受压时应取用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
4 钢材应按弹塑性材料计算;
5 受压构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5.8.2 木与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销栓类剪力连接件形式,在木与混凝土界面部位的模板等非结构层,应验算其强度与刚度;
2 对于采用榫槽连接的木-混凝土组合梁,应分别验算连接部位木材和混凝土的承载力;
3 木-混凝土组合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挠度应按弹性方法进行计算,负弯矩区段的混凝土板应验算长期作用下的最大裂缝宽度,计算挠度应小于或等于跨度的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