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3.4.1 组合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纤维应采用碳纤维、玻璃纤维、芳纶和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应选用无碱或耐碱玻璃纤维;
     2 基体树脂应采用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聚氨酯树脂、酚醛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等;
     3 基体树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应保证在60℃以上,且应高于结构环境最高平均温度10℃以上;
     4 在腐蚀环境下,应选用耐腐蚀性树脂材料;
     5 有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阻燃树脂材料。

3.4.2 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材料分项系数和抗拉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的复合材料,应以其材料强度试验统计结果作为统计分析的基础,根据目标可靠度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2 尚不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或应用新型复合材料时,应基于实际工程经验或试验结果确定,且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碳纤维、玻璃纤维、芳纶和玄武岩纤维)的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
    3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使用环境条件及复合材料种类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