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木 材
3.3.1 组合结构中木材、粘结材料及配套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合结构用木材应具有含水率合格保证及防腐、防虫蛀合格保证;
2 木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3 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工作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胶材料应具有胶结能力的合格保证。
3.3.2 组合结构中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木应根据树种及其强度等级、材质等级等分类确定;
2 胶合木应根据对称异等组合、非对称异等组合、同等组合、顺纹、横纹等分类确定;
3 木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使用条件、设计工作年限、构件尺寸、荷载类型等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