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材 料
3.1 钢材与钢筋
3.1.1 组合结构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2 主体结构用钢材应具有碳当量和冷弯性能的合格保证;
3 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
4 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
5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节点部位的钢材,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其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5。
3.1.2 组合结构用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的合格保证;
2 纵向受力钢筋及其箍筋应具有延性和可焊性的合格保证。
3.1.3 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时,钢材与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材料分项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的钢材与钢筋,应以其材料强度试验统计结果作为统计分析的基础,根据目标可靠度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2 尚不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或应用新钢种的钢材与钢筋,应基于实际工程经验或试验结果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