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边坡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设计应兼顾治理和保护边坡环境,边坡应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布特点,因势利导设置边坡排水系统;
2 边坡坡面应结合植被生态恢复与绿化景观需要,选择坡面防护构造;
3 应根据边坡类型、边坡环境、边坡高度及影响范围等,选择支挡结构形式。
8.1.2 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工况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与验算。永久性边坡支挡结构及构件、坡面排水设施、地下排水设施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8.1.3 在建设场区内,对可能因施工或其他因素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应采取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滑坡与崩塌,应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
8.1.4 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对坡顶位移、地表裂缝、建(构)筑物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永久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
8.1.5 下列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论证:
1 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
2 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
3 土、岩混合及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
4 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
5 周边已有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需要保护的边坡;
6 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
7 膨胀土边坡;
8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