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地震影响
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2.2.2 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