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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1 打拔工具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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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各册的打、拔工具桩。二、含量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的,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两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执行“D.3桥涵工程”相应定额。 四、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五、打拔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六、竖、拆柴油打桩机架费用另计。 七、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八、打桩根据桩入土深度不同和土壤类别所占比例,分别执行相应定额。 九、水上打拔工具桩如发生水上短驳,则另计其短驳费。 十、打拔钢板桩定额消耗量包含钢板桩25次摊销量和施工损耗,钢板桩按租赁计价的允许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按设计桩长(检尺长)L和圆木桩小头直径(检尺径)D查《木材·立木材积速算表》以体积计算。 二、打、拔槽型钢板桩或拉森钢板桩按设计图示数量或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 三、如需计算竖、拆打拔桩架费用,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则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每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