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报警控制设备、报警联动控制箱、远程控制箱、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联动控制主机、报警联动一体、消防广播及电话主机柜、火灾报警微机等设备安装和调试,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及通信系统、水灭火控制装置、防火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

二、使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1.自动报警系统包括探测器、报警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系统调试点数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数量计算。

2.防火控制装置调试中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点数以执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模块数量来确定。

3.光纤光栅、分布式光纤安装和调试不包括光纤熔接焊。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按模块点数执行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相应定额项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按照《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感烟、感温、火焰、气体、多功能探测器等防爆型、普通型探测器、报警终端电阻、消防警铃、声光报警器、消防报警电话插孔(电话)、消防广播(扬声器)、消防专用模块(模块箱)安装调试,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2.红外光束探测器安装调试,以“对”为计量单位计算。

3.缆式、光纤光栅、线式多点、分布式光纤线型探测器安装调试,按检测缆长度,以“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4.空气采样型探测器空气采样管安装调试,按采样管长度,以“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5.线性探测器信号转换装置、耦合器模块、按钮、模块箱、端子箱、火灾显示盘安装调试,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6.极早期空气采样报警器安装调试,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7.按钮立柱安装,以“10根”为计量单位计算。

8.报警联动控制箱、远程控制箱(柜)、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联动控制主机、报警联动一体机、火灾报警控制微机安装和调试,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9.消防广播控制柜、放大器、广播录放盘、矩阵、广播分配器安装调试,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消防通讯电话交换机安装和调试,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10.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按集中报警器台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计算。

11.消防广播系统调试按消防广播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数量,以“10只”为计量单位计算;消防通信系统调试按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及电话插孔的数量,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计算。消火栓灭火系统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计算。消防水炮控制装置系统调试按水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计算。

13.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计算。消防电梯调试、一般客用电梯调试,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14.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按照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器容量总数,以“点”为计量单位计算。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是由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按气体灭火系统装置的瓶头阀,以“点”为计量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