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炉窑砌筑 |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转化炉、裂解炉、加热炉、余(废)热锅炉、一般工业蒸汽锅炉等的砌筑和管道内衬。 二、使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1.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砌筑部位、结构造型、使用砖型、砌体类别和砌筑方法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因素,使用时不作调整。 2.炉壳不能开进料口的炉窑砌体:当工程量大于15立方米(指整个砌体的工程量,含不定形耐火材料),且砌体内径(矩形小边)小于2.5米时,定额人工费、机具费(不包括运输机械费)乘以系数1.30;当砌体工程量小于5立方米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30。 3.定额中砌筑厚度按一砖考虑,砌筑厚度小于一砖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20,大于一砖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90。 4.当采用轻质耐火制品做工作层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20。 5.砌筑项目中不包括刚玉砖的机械加工损耗,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损耗量。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炉窑砌筑按砌筑的实际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计算,下列情况不扣除工程量: (1)小于25毫米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平方米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0.06平方米、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米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2.由异形砖拼砌孔洞或异形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应扣除其体积。 3.内、外烟道工程量的划分以烟道与炉体第一道沉降缝为界。 4.管道衬砖(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除按图示尺寸计算外,还应根据岔口造型按下表增加工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