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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谷坊、水窖、蓄水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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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谷坊、水窖、集雨面、沉沙池、涝池、蓄水池等共26节116个子目,适用于水土保持谷坊、水窖、蓄水池工程。 二、本章定额谷坊以顶长10m为计量单位,其中土谷坊的谷坊高度按平均高度选取,并已综合计入土方开挖、土方填筑及砌石等工程项目。当计算概算单价需要选用的定额介于两个子目之间时,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调整。 三、本章定额水窖以眼为计量单位,沉沙池、涝池及蓄水池以座为计量单位,并均已综合计入了土方、石方、混凝土、钢筋制安及细部结构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为集雨而修建的集雨面(坪),需要时应根据十一-16节定额另行计算。 四、本章定额水窖、沉沙池、涝池及蓄水池按建筑容积划分,当计算概算单价需要选用的定额介于两个子目之间时,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调整。 五、本章定额中的沉沙池专用于水窖或蓄水池前的沉沙之用,其形状为矩形,宽1~2m,长2~3m,深1m。 六、本章材料消耗定额中“()”内的数字为砂浆及混凝土半成品,在计算概算单价时与水泥、碎(卵)石、砂、水和抗渗剂不能重复计算。 |